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
我国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一直以来,国家无偿将其配置给矿山企业。这样,在经济上使得矿产资源所有权未能得到体现,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和发现权未能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和弊端。1994年4月1日,国家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补偿费主要是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而且征收的比例过低,就煤炭、石油资源而言,按销售收入1%计征的补偿费仅为美国法定销售折扣率的1/10、1/22,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的收益分配问题。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充分体现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必须建立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
1、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法定所有权,矿产资源法定所有权要在经济上得到体现矿产资源的法定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获得矿山地租。矿山地租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级差地租ò和垄断地租四种形式。
(1)矿产资源绝对地租是指矿产资源所有者凭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在社会主义社会,它是国家向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所取的区域收益,可称为矿区使用费。
(2)矿产资源级差地租是指矿产资源所有者获取的因矿产资源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采难易程度以及交通地理位置等有利条件而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可将它称为资源级差费。
(3)矿产资源级差地租是指矿产资源投资者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矿山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生产率。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企业,甚至是个人。
(4)矿产资源垄断地租是指矿产资源所有者对某些稀有珍贵的矿产品(如金、银、天然珍贵宝石、石油等)凭借极高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取得的超额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可将其称为特别资源.从以上分析可知,矿山地租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取得的收益。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级差地资源级差费、矿产资源垄断地租特别资源费组成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出让价值。
2、矿产资源管理者拥有矿产资源管理权,矿产资源管理耗费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国家行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体现。国家要进行矿产资源管理就必须建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门用于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这种管理不同于一般性的社会管理之处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价值运行机制的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管理,因而必须建立专门的价值补偿体系进行周而复始的价值循环周转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者在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要向开采单位收取资源环境补偿费,作为所耗价值的补偿。
资源环境补偿费包括以下两种费用:(1)资源保护费。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各级资源管理部门为了防止资源和环境破坏,弥补和修复因资源开发而导致资源基础及环境质量降低,保持适当的耗竭速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资源,从而发生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等费用。(2)资源替代费。矿产资源的储量总是有限的,在它被耗竭之前,必须寻求新能源、新矿物原料、材料的开发和已知矿物原料新用途、新性能的开拓。因此,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该组织资源替代方面的科研工作,发生资源替代费用。资源环境补偿费由国家按矿产资源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实行比例分成。
3、矿产资源勘探者申请取得控矿权,拥有矿产资源的发现权,矿产资源发现权要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矿产资源勘探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交纳有关费用,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进行地质勘探,最终以地质勘探报告的形式反映其地勘成果
4、矿产资源开采者申请取得采矿权,拥有矿产资源的经营权,取得矿山经营收益矿产资源开采者向国家申请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并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支付矿产资源所有权转让费用和向矿产资源勘探者支付矿产资源发现权转让费用,而取得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相当的成本费用,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收益,包括基本收入或收益(体现为工资)、风险收入和或收益(体现为奖金)。而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矿产资源地质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用市场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进行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配置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充分实现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同时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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